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,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;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,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。予以许可的,向申请人颁发《许可证》,并向社会公告;不予许可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《许可证》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、名称、服务类别等事项。
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,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;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,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。予以许可的,向申请人颁发《许可证》,并向社会公告;不予许可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《许可证》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、名称、服务类别等事项。